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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0-04-21点击:

 

南华校政发[2004]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管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校园网网上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衡阳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校校区内使用、运行和管理校园网络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南华大学校园网主页、校园网信息发布主站和部门应用系统由校网络中心负责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院、部、处设立的二级网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院、部、处负责管理。各学院不得以学院名义建立独立网站。学校网站不受理个人网页的申请。

第二章 用户建网申报与入网
  第四条 各院、部、处需建立二级网页,必须书面报告开办网页的宗旨、主要内容、网页负责人等事项,报告(一式三份)经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校宣传统战部审批。批准后,送校网络中心进行技术论证,如可行则办理入网手续。各院、部、处将得到批准并经技术论证可行的报告复印件送校办公室备案(已经开设了二级网站或网页的部门,需将原审批复印件分别送宣传统战部、网络中心和校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部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到网络中心填写相应的《入网申请表》,签订相应的《入网责任书》,并按规定交纳入网费。
第六条 各部门入网计算机必须按《入网申请表》所填写的地点安装,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必须事先通知网络中心,擅自更改计算机安装地点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承担。网络中心可视情节,暂停该用户3-6个月的使用权,或取消其上网资格。
第七条 用户接入点原则上不允许挂接其它网络交换设备和HUB,确因工作需要,须报网络中心备案、统一管理(设备用户自备)。未经网络中心批准私自用HUB接入校园网,视情节暂停责任部门3-6个月的上网使用权,或取消其上网资格。
第八条 各部门和个人只能使用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添加和盗用IP地址,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赔偿使用期内的所有费用并按情节轻重罚款。

第三章 上网培训与入网操作
第九条 网络用户要积极接受公安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对计算机安全案件的查处。
第十条 需要进行网络操作知识培训的用户,应与网络中心联系,由网络中心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入网操作必须严格遵守《网络用户守则》,否则,按该守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合法用户与费用计付
第十二条 使用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的用户为合法用户,中心给定的用户账号、密码以及入网所用的软硬件不得外传、外借。未办理入网申请手续、未签署《网络用户守则》、未按规定交纳入网费用的用户,无论以何种方式联入校园网,均为非法用户,其所使用的计算机为非法安装计算机,一律取缔。非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的账号进入校园网的,要追究该账号拥有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校园网原则上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每年由网络中心根据学校全年网络运行经费计划分配给各部门一定的经费指标,由各部门控制使用。教学院(系、部、中心)非规定教学任务量内的学生上网的信息流量费由网络中心核定,由各部门自负。计划内的教学任务量所需经费由教务处核定。
第十四条 校园网原则上不再保留个人拨号上网账号。学生宿舍区采用商业化模式,收费参照电信标准实行优惠,管理方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所有交费用户的上网费,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开具交费单据后,网络中心凭证开通。校财务收取的费用可用于贴补校园网络维护费和一些用于网络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 网络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网络中心负责网络技术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校园网络的整体规划与组织实施。
2.日常办公管理和对外联系,包括与业务单位费用的结算,网络中心所有软硬件设备和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3.校园网主干通信线路的检查和维护;校园内所有二级交换设备的维护管理和网络故障的处理;用户网点故障的受理和排除;上网用户的技术指导、开通及接入后的管理。
4.接受用户接入校园网的申请;学校网络地址资源的分配;校园网络中心开展的视频服务节目的采编,视频服务设备的维护管理。
5.配合校宣传统战部做好校园内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器集中场地统一由网络中心管理。网络交换设备归网络中心统一管理,由网络中心封装上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私自拆卸、挪动网络交换设备;不得以任何手段开启机柜、拔插端口连线和未经网络中心许可擅自接入校园网络;不得把已经连接好的线路模块拆卸、挪动。违反规定者,网络中心可视情节暂停责任部门3-6个月的上网使用权,或取消其上网资格。
第十八条 网络交换设备所在房间温度必须保持在30oC以下,以防温度过高烧坏交换设备;达不到条件的,网络中心将酌情予以停机。
第十九条 各使用部门不能随意切断网络交换设备的电源,如确因改造电路必须切断电源,须事先通知网络中心,有网管人员在场才可进行操作。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外的新闻信息采集和审核归口校党委宣传统战部管理,网络中心负责信息发布的技术实施。全校性重大新闻由校宣传统战部新闻网统一发布,各二级网页不得擅自发布。各二级网页如需发布同类新闻,必须与宣传统战部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南华大学首页中文版内容由宣传部负责提供资料,党办、校办协助,网络中心负责上传;外文版内容由宣传部提供资料,外事办负责翻译,网络中心上传。要求上传的信息都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设立的各二级网页通过网络中心上网传送信息。设立网页的部门要指定专人采集、编辑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充分实现网络应用效益。各网页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审核上网内容,做到符合有关法规。宣传统战部和网络中心对各网页上网内容实行宏观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二级网页的栏目内容一般包括:
1.院、部、处概况(含机构设置、专业设置、教职员工构成、学生构成等情况);
2.学科专业建设动态;
3.教学科研动态;
4.人才队伍建设动态;
5.招生就业动态;
6.管理工作;
7.德育工作;
8.文化生活。
具体栏目的设置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设立的二级网页,暂不得开设BBS论坛等类似栏目。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网公布面向全校师生的业务表格,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送校网络中心在校园网内部服务器公告栏发布。
第二十六条 需以南华大学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党委系统各部门报告党办,行政系统各部门报告校办汇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七条 网络管理、维护和开发人员要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严禁使用来路不明或无法确定其是否有病毒的存储介质,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数据丢失、泄密或感染病毒的,要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有关计算机安全案件时,要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并通过他们向衡阳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科报告,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对计算机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计算机和网络上收集、编制、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发现计算机病毒的,要及时向网络中心和校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条 不得在网络上制作、查阅、复制、传播或运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和有黄色淫秽内容的软件或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公用计算机及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及运行电子游戏。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人员需定期对重要信息进行检查和备份,涉及国家或单位机密的信息,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进行工程施工,不得危害校园网通讯线路的安全,不得损害、拆卸、移动、侵占校园网在校区内的设备、设施。安置在各单位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必须报告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如有损坏,网络中心将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履行所签署的《网络用户守则》规定义务,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网络用户守则》是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入网申请表》是指“南华大学校园网络专线入网申请表”或“南华大学校园网拨号入网申请表”或“南华大学校园网无线入网申请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入网责任书》是指“南华大学校园网络专线用户责任书”或“南华大学校园网拨号入网用户责任书”或“南华大学校园网无线入网用户责任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包括校园网通信主干线路、二级交换节点以下线路及其网络设备,还包含与上述硬件相关的软件及校园网上运行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主干网是指校园网络中心机房的设备和从网络中心到各楼域光纤以及用户的接入交换机,以及一些与之配套的设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于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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