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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日期:2022-03-29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华大学军工科研生产中所有涉密通信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是以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声像设备等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第二章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第四条 学校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存放在保密要害部位。

第五条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机房不得使用无线网络设备组网,与学校内部非涉密网络和互联网物理隔绝。

第六条 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禁止使用无加密设备的手机、传真机及计算机等通讯工具传输涉密信息;传输国家秘密的重要事项,必须使用有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

第七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涉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不得制作、复制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文件、资料、传单等。

第八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打印须到指定的涉密打印机上进行,并按照《南华大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相关条款管理。

第九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须到校保密办的涉密复印机上进行,并按照《南华大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第五章秘密载体的制作相关条款管理。

第十条 打印和复印时产生的错、废资料页,应及时用碎纸机就地销毁,禁止直接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普通传真机发送涉密文件、资料,如需发送必须由学校党政办机要员按机要发送。发送涉密文件需填写《南华大学涉密传真件发送申请单》(附件一),经有关部门和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发送。发送或接收涉密文件,操作人员必须填写《南华大学涉密传真件收发登记表》(附件二)。

第十二条 声像设备包括音响、投影仪、相机、数码相机、录音笔、摄像机、摄像头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安放和使用声像设备。

第十三条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更换、维修、报废、销毁必须对硬件设备进行保密安全处理,并填写《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换、维修、报废、销毁审批表》(附件三)经军工与科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进行,更换或维护的工作内容要记录在案。

第三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军工与科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校保密办负责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建账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更换、维修和报废。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保密制度,造成泄密隐患和泄密事件的,学校将根据《南华大学保密奖惩制度》严肃处理。

第四章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为加强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中办发[2014]45)、湘办[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

本规定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上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包括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本规定所称涉密场所,是指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地,包括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和一般涉密场所。

第二十条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综合防范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与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涉密人员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手机使用保密规定,并对身边涉密工作人员严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涉密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包含手机使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立涉密人员手机使用保密教育制度。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应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第二十九条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第三十条建立涉密人员手机备案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的手机资料应予登记备案。核心涉密人员的手机资料应向上一级保密工作机构备案。手机备案资料应按涉密文件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涉密场所的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必须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完善设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使用手机谈论、传递涉密科研项目研制情况、生产试验情况及学校内部工作或商业秘密,禁止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限制使用手机。

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设有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显著标志。

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应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涉密场所应根据需要安装和使用防止手机泄密的设施。

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配备手机存放屏蔽柜,集中保管进入人员的手机。

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地应安装检测设备,防止进入人员带入手机。必要时应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

设有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的建筑物应配建屏蔽室等防止无线通信泄密的设施。建成使用后,有关部门应对设施性能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涉密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岗位,提供安全的通信设施,以保证工作联络。有条件时应建立和使用专用的移动通信系统。

第三十六条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违规使用手机,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校党委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校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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